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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 2019-09-09 09:37 大字

□吴钩

韩维因拟谥被“驳议”,心里也不服气,连上三疏跟仁宗理论:考功司以“恭”字为陈执中定谥,我感到很不可理解,陈执中“犯不恭者三,而顾以‘恭’为谥,如此则谥法可废,而官守无用也。夫设法而至于可废,命官而同于无用,臣愚,不识朝廷处此于义何当?”

但仁宗一直没有采纳他的意见,韩维一气之下,给仁宗呈交了一份辞职报告:“三上章而不报,此皆在臣愚论议浅薄,不足以感动天听。臣既不能为陛下守职,而尚窃俸,入以礼官为称,臣实耻之。伏望圣慈特许罢臣礼院。”

仁宗成全了他,将他外调至泾州(今甘肃泾川)任通判。

谥号的功能

以我们现在的观念,恐怕很难理解为什么宋人要对谥号如此锱铢必较,不就死后的一个虚名吗?有什么意义?犯得着争个不休吗?但古人并不这么认为。在古人的观念中,“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一个人生于天地间,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但这行为带来的功过是非,却只能由他人评价。这是国家设立谥法的法理基础。

而谥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善行有善谥,恶行有恶谥,所以为劝善戒恶也。谥之言列,陈列其行,身虽死,名常存也”。

朝廷赐谥之制,也因此具备了深刻的政治功能,用宋代哲学家程颐的话来说,“古之君子之相其君,而能致天下大治者,无他术,善恶明而劝惩之道至焉尔。劝得其道,而天下乐为善;惩得其道,而天下惧为恶。二者为政之大权也。然行之必始于朝廷,而至要莫先于谥法。何则?刑罚虽严,可警于一时;爵赏虽重,不及于后世。惟美恶之谥一定,则荣辱之名不朽矣。故历代圣君贤相,莫不持此以厉世风也”。

宋人致力于完善谥法,设置周密的议谥程序,在议谥过程反复争论,允许“驳议”与“论枉”,当逝者亲属不请谥时,朝廷可径自议谥,又立法防范家属在逝者行状上溢美造假,凡此种种,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善行有善谥,恶行有恶谥”,使朝廷赐谥之制能够发挥“劝善戒恶”的功能。

有一个例子,可以让我们真切体会到什么是“惟美恶之谥一定,则荣辱之名不朽”。这个例子就是秦桧的谥号。秦桧死后,高宗赐谥“忠献”,这是一个美谥。但到开禧二年(1206年),秦桧被追夺王爵,改谥“谬丑”。宝祐二年(1254年),宋理宗又诏“太常厘正秦桧谥”,最终定谥“缪狠”。“谬丑”与“缪狠”都是不折不扣的恶谥,背着这样的恶谥,秦桧可谓是遗臭万年了。

有人说,历史就是中国人的信仰。对传统的士大夫而言,确实如此,他们深信,一个人留于历史的声名,子子孙孙都会看得到,或流芳百世,或遗臭万年。而谥法,正是传统士大夫“历史信仰”的制度性体现,是中国人信仰的“历史的审判”。秦始皇废谥法,认为“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实则就是想逃避这样的“历史审判”。但他躲过了恶谥,却终究无法逃过历史的评判。

不过,谥法的“历史审判”功能,在明清时期又有所弱化。一名明朝学者说:“本朝之谥有美无恶。所谓谥者,特为褒美之具而已。”另一名清代学者也说:“唐制:三品以上皆得请谥,而其人之贤否不同,则必核其生平以定之。盖犹存古道也。后世惟赐谥者始得谥,即邀恩赐,自必其人履行无亏,故谥皆有美而无恶也。”其实其人未必“履行无亏”,但皇帝一般都不会赐给恶谥了。换言之,这时候的谥号,已沦为帝王对王公大臣表达恩宠的工具。但士大夫追求美谥,体现的毕竟还是“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历史信仰”情结。

若是对身后的千古骂名都毫不在乎呢?当社会的精英群体已经不怎么珍惜自己的身后名时,那一定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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