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X19351),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日期:2016年6月20日,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路西侧宣城柏庄S8(A9)幢13室,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办公耗材、广告材料、日常用品、五金机电、机械设备、装修材料、办公家具、电子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9月19日周建军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冒用注册成法定代表人,对其本人经营的“湖北尚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求本局采取相应措施,还其及相关经营企业一个正常状态。
针对周建军反映情况,2018年10月22日,本局指派专人到“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在该公司登记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路西侧宣城柏庄S8(A9)幢13室未查找到该企业,经询问该房屋所有权人,答复从未与“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在此地址经营。
2018年12月29日周建军向本局提交了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材料涉及周建军签名非本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当事人于2016年6月17日在本局申请办理“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2019年1月30日本局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以公告形式,向“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宣工质撤告字[2019]02号)。“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安徽泾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20日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本撤销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宣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综合窗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上缴《营业执照》正、副本。逾期不办理,本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本撤销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撤销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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