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KTV”的故意伤害案
近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KTV”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2月5日凌晨,杨某、曹某、吴某三人相约在一“KTV”包间内娱乐,期间,杨某与吴某因猜拳喝酒发生争执,吴某用拳殴打杨某,杨某躲开后即持啤酒瓶击打吴某头部,曹某见状后亦上前持啤酒瓶击打吴某头部,后吴某抱头蹲在地上。经他人报警后,吴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杨某、曹某投案自首。但遗憾的是,吴某因外伤致左眼球摘除,从此只能安装义眼。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该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杨某、曹某共同赔偿吴某各类经济损失55万元,且已履行,吴某建议对杨某、曹某从轻处罚。庭审后,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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