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拟提拔任职的王晓华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结果的说明
2017年7月19日,市委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对经市委研究拟提拔任职的王晓华等同志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由于公示未对王晓华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引起了个别同志的疑问。在此,首先感谢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王晓华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说明如下:
王晓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甘肃泾川人,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1月参加工作。
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第20条规定,“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使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按照干部选拔“凡提四必”要求,经过干部任前档案专项审核,依据王晓华同志干部人事档案内1974年12月5日由甘肃省平凉地区文化局审批的《招用临时工审批表》、1976年11月2日由甘肃省平凉地区劳动局审批的《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1984年2月20日由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处审批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证明王晓华同志在1974年11月至1977年11月在平凉地区文化局秦剧团文艺班学习期间的“艺徒”身份,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认定王晓华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1974年11月。
请广大干部群众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中共平凉市委组织部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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