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法院首份“诉前调书”出炉

四川法制报 2022-04-13 06:15 大字

本报讯(田景燕 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近日,盐边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某银行和张某发出了首份采用“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这也是攀枝花两级法院审结的首起“诉前调书”案号的案件。

2018年、2019年期间,张某先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某银行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信用卡申领条件,遂向张某发放了额度分别为9900元、11900元的两张信用卡,张某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后,未按照约定正常还款,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盐边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分流为诉前调解案件,并第一时间指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初步拟定了调解思路,并与某银行就该调解思路进行了沟通。随后,承办法官向张某释明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张某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选择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也同意该方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随后,承办法官遂向某银行和张某出具了“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

● 法官说法

此前,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调解书的均使用“民初”案号。自今年1月1日起,最高法启用了“诉前调书”“诉前调确”新案号,其中,“诉前调书”案号适用于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使用“诉前调书”案号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使用“民初”案号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直接将其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这一举措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更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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