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投资 却虚构成欠款盐边首起虚假诉讼案宣判,三人被判缓刑

四川法制报 2022-03-25 00:41 大字

近年来,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以求优先获得资产、逃避债务。近日,盐边县公安局接到盐边县检察院移送相关线索后,重拳出击,依法办理了一起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案件。

三人密谋60万元投资转成“欠款”

2011年7月,苟某(男)和周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机缘巧合发现了一个投资机会:李某的工厂需要改制入股,两人商量后出资了60万元到厂里。后因关闭整改原因,工厂没有正常生产,但股权没有完全转移到夫妻二人名下,导致苟某和周某的投资失败。后苟某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因投资失败产生的相应债务没有解决,为顺利解决债务,二人找李某商议,三人决议将这笔投资款转成“欠款”。

根据相关法规,工人工资的债权应优先予以保护。2018年1月15日,为确保60万元顺利到账,三人串通虚构劳务欠款,苟某以律师身份捏造“李某公司拖欠职工周某工资”的虚假事实,并向盐边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过调解裁定,由李某公司支付周某所谓的工资、赔偿、利息等60余万元。

盐边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其中漏洞,2021年7月将线索移交盐边县公安局。经审查,盐边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

严惩不贷首起虚假诉讼案告破

因该案双方相互勾结串通,加之时间间隔久远,直接证据缺失,隐蔽性极强,办理难度大,盐边县公安局抽调各部门办案能手,通过多次调查走访、反复核查比对、巡线追踪深挖、收集固定证据,最终将盐边县首例团伙型虚假诉讼案移送起诉。

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苟某、周某被盐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11月,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今年2月25日,盐边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苟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以案说法

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必须是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要件。在实践中,多为民事纠纷客观存在,但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做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企图欺骗司法机关,以获取有利于自己判决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庭审中有贿买证人作证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有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提起了虚假诉讼,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王玉 刘发香 吴阳 本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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