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领刑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川法制报 2021-12-22 00:53 大字

本报讯(王惠来 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近日,由盐边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盐边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支持了县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攀枝花全市检察机关首例依据《民法典》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办理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盐边县村民田某某受经济利益驱使,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48只(头),其中麂子9头、果子狸6只和斑鸠33只。经鉴定:赤麂、果子狸、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田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中,李某某长期从田某某处大量收购野生动物,陈某甲、邹某某协助田某某猎捕1头活麂子,陈某乙从田某某处非法购买1头活麂子,4人均应在各自侵权范围内与田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有效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对违法行为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针对是否应当追加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对田某某等人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及具体金额,盐边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盐边县动植物保护协会负责人及律师代表召开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在综合听证员意见的基础上,盐边县检察院向盐边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田某某等5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田某某对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41600元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等4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与田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田某某等5人按野生动物经济价值50%的比例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盐边县法院判决支持盐边县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其犯罪所用的器具予以没收。同时,盐边县检察院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在辖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革除食用野生动物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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