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工资表能证明误工损失么?

攀枝花日报 2021-10-25 03:06 大字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光头强(化名)驾驶车辆穿越公路中心单实线与翠花(化名)发生碰撞,造成翠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翠花经医院救治痊愈,住院治疗28天,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共计支付医疗费22726.25元。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翠花手机及衣物损坏,经某保险公司定损为2800元。

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光头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翠花无责任。光头强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保额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翠花和某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医疗费认定均无异议。对误工损失的认定产生争议,某保险公司认为,翠花提供的误工损失证据仅有一张工资表,没有领取工资记录,也无误工损失记录,不能证明翠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只愿意按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收入进行赔偿。翠花对仅能提供工资表进行说明,在翠花受伤住院治疗的三个月期间,翠花所在的公司已注销,相应的材料也已销毁,无法取得误工证明,提供的工资表上加盖有原公司的印章,已能证明翠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收入。

【审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翠花尽管仅提供了工资表作为误工损失证明,经法院查证翠花所在的原公司确已注销,且工资表上加盖有原公司的印章。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告证据有缺陷,但并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翠花的误工损失应当按其提供的工资表进行认定。一审判决支持翠花的误工损失按工资表认定。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无法提供完整的误工损失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一年度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应当依法按以下顺序认定:优先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认定,如无法确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一年度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翠花尽管仅提供了工资表,但对无法提供误工证明进行了合理说明,并且工资表上加盖有原公司的印章,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告证据有缺陷,但并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翠花的误工损失应当按其提供的工资表进行认定。

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说明,在对方无反驳证据的时候,即使提供的证据有一定缺陷,在法院进行调查论证后,也会被作为定案的依据。(盐边县人民法院 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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