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房屋交付未入住 是否应缴物业服务费?
案情简介
2012年,A物业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2012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A物业公司为B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为B小区业主。李某认为自房屋交付后,一直未装修入住,物业公司未对其提供服务,且A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疏于管理楼顶违章建筑,导致外墙下水道堵塞致业主房内渗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加之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公司时未通知李某,故李某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就缴纳物业服务费多次协商未果,A物业服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审理结果
该案经审理后,盐边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给付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评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职责,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卫生、绿化、安全等进行管理,不管业主是否入住,其均已履行了按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因此,物业费的缴纳对全体业主都是均等的,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服务抗辩,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满时,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沟通加以解决,业主委员会还可依法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业主不能以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来进行对抗。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者给业主造成了损害,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均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李某提出其所购房屋存在屋内漏水的情况,应在查清漏水原因后向侵权人或房屋开发商进行主张,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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