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出租场所、设备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攀枝花日报 2021-03-20 00:59 大字

案情简介

黄某汽修经营部登记成立于2005年4月4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本人,经营类别为三类机动车维修。2016年12月26日,黄某与何某某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由黄某将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某地的房屋和场地(即黄某汽修部登记的经营场所)租赁给何某某用于汽车修理,租赁期限为3年。

2018年3月,罗某某通过何某某妻子在微信中所发布的招聘信息到何某某处从事汽修电焊工作,期间工作由何某某安排,接受何某某的管理,工资由何某某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直接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某某也未为罗某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9年10月24日,罗某某在从事汽车修理时受伤,何某某将罗某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并由何某某办理了相关住院手续。

后罗某某认为其与黄某汽修经营部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服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某某与黄某汽修经营部未形成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基础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罗某某未与黄某汽修部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某从应聘从事汽修工作至其受伤期间均未与黄某汽修部的经营者黄某产生实质联系,罗某某从未接受过黄某的管理,其劳动报酬也是何某某在进行支付,故罗某某与黄某汽修经营部没有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罗某某在何某某租赁场地经营期间,由何某某聘用从事汽修工作,接受何某某的劳动管理并由何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其与黄某汽修经营部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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