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雇佣事务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 雇主不承担雇佣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20-12-24 05:48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系死者雷某某妻子,原告雷永某系死者雷某某女儿,原告雷章某系死者雷某某父亲。2019年4月7日,因被告李朝某从自家房屋搭建便道至公路,雇请雷某某到李朝某家提供劳务。2019年4月10日下午,该便道搭建完成,被告李朝某邀请包括雷某某在内的提供劳务人员在家中吃晚饭并饮酒。当晚6时38分,雷某某在返回华坪县船房乡的途中,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盐边县XD12桑云路21KM+30m左急弯道处,将车向右驶出路外与山体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受伤送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2019年4月11日12时,雷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4540元、丧葬费2933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97.5元、医疗费16227.71元,合计299600.71元。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雷永某、雷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原告陈述2019年4月10日晚饭后,死者雷某某系应被告要求返回船房归还施工工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归还施工工具系提供劳务,故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雷某某系应被告要求代为归还施工工具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死者雷某某在2019年4月10日下午提供劳务的行为已结束,雷某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其为被告提供劳务期间,雷某某在返家途中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与其为被告提供劳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死者雷某某并非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但原告坚持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如原告认为被告在死者雷某某的交通事故中存在其他过错,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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