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杂草引发山火 领刑8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20-10-09 01:00 大字

本报讯(代军记者 唐万贵)近日,盐边县法院在渔门镇朵古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一案。渔门镇干部职工、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8日晚10时许,胡某某在盐边县渔门镇朵古村一组赵家屋基处地里烧除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经专业机构检测,胡某某失火案过火林地总面积为620.47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594.01亩,其他林地26.46亩。林木权属为集体,过火林地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庭审中,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积极补植复绿。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后,当庭宣判,以胡某某犯失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胡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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