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搬离租赁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通 知

攀枝花日报 2020-09-12 06:58 大字

盐边县二滩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31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我行将自有的位于盐边县东城街193、195号房屋租赁给贵公司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从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但贵公司仍继续占有、使用和经营租赁房屋并拖欠租金至今。前期我行已通过向贵公司发送不续租通知书、律师函等形式提出归还租赁房屋、支付相关费用等要求,但贵公司均未履行。贵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等费用且非法占用房屋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返还我行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至今的租金等费用,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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