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3元的车祸赔偿拖了22年 一朝执结
近日,盐边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长达22年的陈年积案。
1998年1月,被告刘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杨某诉至盐边县法院红格法庭,1998年7月20日,红格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刘某赔偿杨某医药费、修车费等共计488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能查找到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年的执行程序终结。
今年4月,杨某以刘某居住地被征用,已获得搬迁安置补偿费为由,向法庭申请恢复执行。法庭迅速进入执行程序,查询到刘某的银行账户余额仅3000余元,法庭同时了解到,刘某虽涉及拆迁,但补偿费用于冲抵购买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险后所剩无几。法庭便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通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协商,最终杨某放弃要求刘某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刘某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凑足赔偿款本金4883元,当庭支付给杨某。
贺飚 记者 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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