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人两本结婚证引发的问题
案情简介
肖某某的原户籍在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后与王某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肖某某在甲派出所将其户口补登在王某某户下,随后肖某某与王某某在当地政府登记结婚。
后肖某某离家外出,与毛某某共同生活,但未与王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肖某某在毛某某户籍所在地乙派出所将其户口以谢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原肖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名义登记在毛某某户下。2014年,肖某某以谢某某的名义与毛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9年,乙派出所出具“重登/误登注销户口证明”,将谢某某的户口注销,在该份证明的备注中注明:谢某某与肖某某属双重户口,现保留肖某某户口。后毛某某与肖某某感情不和,故到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肖某某与毛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评析
本案中,肖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毛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其行为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故肖某某与毛某某的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理效力。”的规定,肖某某与毛某某的婚姻无效,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处理,且只能判决,不适用调解。宣告婚姻无效属于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如果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同时,重婚者的重婚行为除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外,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肖某某有配偶,又与毛某某结婚,涉嫌犯重婚罪。但重婚罪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只有在被害人不能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本案中王某某与毛某某明确表示不追究肖某某的重婚罪。虽如此,但“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婚姻制度,不能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
(盐边县人民法院 何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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