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殴打客运公交车驾驶员获刑一年六个月

攀枝花日报 2020-01-06 06:56 大字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与汤某等人在盐边县红格镇搭乘由耿某驾驶的从红格镇至盐边县城的客运公交车,当车行驶至盐边县桐子林镇三堆子火车站路段时,史某与汤某在行驶中的客运公交车上发生争吵并抓扯,因二人不听驾驶员耿某的劝阻,耿某随即将车停在路边,汤某下车离开。耿某继续驾车行驶,史某仍然站在客运公交车过道上骂已离开的汤某,耿某再次劝阻史某坐好,史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用手殴打正在驾驶客运公交车的耿某头部,驾驶员耿某随即将车辆停在路边并报警,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并于当日对被告人史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事发当时客运公交车上有乘客8人,行驶路段为省道310线,车流量较大、过往车速也很快,公路一侧紧临金沙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审判结果

经审理,盐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具有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与这四种犯罪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2019年1月8日,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明知其乘坐的客运公交车在临金沙江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过程中,出手殴打正在驾驶客运公交车的客车驾驶员。虽然被告人史某殴打的该客运公交车驾驶员耿某并未遭受严重后果,但被告人史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是耿某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其犯罪行为威胁到了客运公交车上的所有乘客,以及正在该路段行驶的所有车辆上的人员及其财产安全,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据此,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承办法官提醒各位乘客和驾驶员,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乘客和驾驶员面对各种问题时,多些忍让、少点冲动,冷静沟通、热情待人,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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