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管擅自断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攀枝花日报 2019-11-12 06:29 大字

原告王某从2017年4月起租用某集贸市场一商铺从事零售经营,2018年6月王某与被告小区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3月3日,因小区物管与王某就物业管理费交纳等问题产生矛盾,小区物管将王某经营的商铺用电断掉,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小区物管于2019年3月7日下午恢复该商铺供电。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该摊位(门市)需交纳的费用:门市管理费1.5元/平,电费按电表读数每度电0.8元。”王某在庭审中陈述每月电费已按期交纳给小区物管公司,因小区物管断电给王某造成损失,王某要求小区物管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经法院判决,由小区物管向王某赔偿因断电造成的损失500元。

法官评析

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用电受法律保护。在不存在王某违法用电以及应当或需要断电的特殊情形时,小区物管仅以双方存在物管费争议矛盾为由对王某经营的商铺断电达几天,其理由不是实施断电行为的合法理由,因此小区物管应当承担由此给王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对小区物管与王某之间的物管费争议,双方可依法另行处理或主张权利。

(盐边县人民法院 冯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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