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后不退租结算,应承担继续给付租金的责任 法官评析

攀枝花日报 2019-08-13 07:00 大字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5日,原告文某与被告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将其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桐子林社区某处6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1年,租金350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二、被告在房屋内安装及装修的设备物品应当在房屋合同期满之日起15天之内自行拆除、搬离房屋,恢复房屋至原状。并应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租金。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被告逾期不搬迁的,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四、租赁期满,被告续租,原告在接到被告续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如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原告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房屋移交给被告进行装饰、装修并安装生产设备,被告在该租赁房屋内以某食品厂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租赁房屋内未进行生产,也无人留守,但机器设备等仍在房屋内。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文某与被告梁某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全部机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搬离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三、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某房屋租金175000元及违约金60480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在该租赁房屋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告也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已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并将房屋内机器设备、设施等搬离,恢复租赁房屋的使用状态;因被告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租金的情况,本院依法采信原告陈述的被告共计交纳了5个月租金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房屋租金17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每日20%,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其主张既未超过合同约定,也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从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分段计算,共计60480元。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航)

新闻推荐

“戏精”女友竟是抠脚大汉

盐边一男子网恋被骗2万余元近日,盐边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以快手交友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为受害群众挽回...

盐边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盐边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