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在盐边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分配均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条约定:“双方的债权5万元,由男女双方各自享受一半”,该债权5万元特指双方婚前将合伙经营的车辆转让给张某某应获得的转让款。现张某某已将该5万元支付给被告袁某某,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2.5万元支付给原告。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袁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离婚债权分割款2.5万元。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在收到5万元转让款后应及时将2.5万元交付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双方在婚前尚有财产未核算和分配的问题,被告可依照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该抗辩与本案无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失信不仅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也会使自己丧失信誉,导致他人对自己产生信任危机,最终自己也会一事无成。大家都应做到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兑现自己的承诺。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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