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工人受伤,责任谁承担?

攀枝花日报 2019-05-28 06:4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李某将自家位于盐边县新九乡的农村自建房交由钱某承建,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修建房屋为二层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由钱某承担等事项。钱某随后找来王某等人组成施工队,钱某作为包工头,开始组织施工。3月27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当天被送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内损伤。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一个8级、一个10级。为此,王某将钱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李某两人连带赔偿其损失。

审判结果

该案经审理后,盐边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给付王某赔偿款11847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将自家房屋交由钱某承建,钱某组织王某等人进行施工,王某与钱某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钱某作为该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义务,因钱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未对工作场所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房屋修建工作,对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引起的后果理应预见,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高空安全措施,是造成其受伤的因素之一,其对该事故发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李某作为房主,将房屋交由钱某修建,由钱某自带工具、设备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李某作为定作人,虽法律上对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并无规定承揽人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但为了保障施工的安全进行,李某应当谨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匠进行施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协议,钱某、王某、李某分别承担70%、20%、10%的责任。(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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