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载7人驾驶员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16年10月起利用自己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核定载人数7人)从事盐边县桐子林镇至红果彝族乡之间的旅客运输,一人一次收取车费10元至20元。
2018年4月28日14时许,张某某驾车从桐子林镇搭载14人到红果彝族乡,行至盐择路红果码头路段时,被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挡获。民警发现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额定乘员7人,实载14人,超过额定乘员7人,超员率100%。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在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评析
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攀枝花市首次出现的该类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客运道路运输资格证的前提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侵害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近年来,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多与客车超载有关,车辆严重超过核载员额行驶,一方面易导致行车不稳,引发事故;另一方面客车严重超载意味着有大量乘客没有独立座位,一旦事故发生,乘客将因缺乏保护而遭受更重的伤害。
法官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 (盐边县人民法院 秦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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