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出国务工受伤 提供劳务方应赔偿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挂靠某公司,分包了马来西亚关丹联合钢铁型生产线部分工程,并作为该处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施工和劳务输出招募工人等。原告罗某因与被告陈某相识,便出国给公司做工。
罗某在冷床设备安装过程中因无工友协助配合,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治疗,罗某伤情稍有好转即出院。罗某出院后,陈某与公司一直未给予其相应的赔偿。身在异国他乡,举目无亲,罗某只好回国寻求司法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审理结果
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评析
本案中,原告经被告陈某介绍出国务工。务工期间受伤,原告受伤非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依法应由提供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释明法理。为确保中国企业在外国友好发展,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利,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同意由被告陈某一次性给予罗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在法院监督下,被告陈某履行承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各项费用。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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