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懒的代价
案情简介
2018年春节前夕,因邻里纠纷,刘某某将吕某某在惠民乡蚂蝗湾沟处的胶水管割断,导致吕某某无生活和农作物用水。2018年3月,吕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村组干部协调处理。
2018年3月13日,经村组干部协调处理,刘某某同意恢复损害的胶水管。次日,刘某某将损害的胶水管接好,水却没有流下来。原因是接胶水管处有一定坡度,需要将胶水管埋在地下水才能流下去。
2018年3月15日,在组长包某某的带领下,刘某某和吕某某先后来到胶水管损害处。刘某某给上方100多米远正在修建水池的黄某某打电话,让黄某某将水池处的一把锄头扛下来,从刘某某搭建的棚子处丢下来。黄某某来到距离刘某某60米左右的斜上方喊了两声“锄头来了”,就将锄头丢出。因为坡度较大,坡面较光滑,锄头发生弹跳转弯,朝吕某某方向弹跳而去,并将吕某某砸伤。吕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
出院后吕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刘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0000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由黄某某赔偿15000余元,由刘某某赔偿6000余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伤者吕某某无过错。黄某某站在上方,具有观察地形的有利条件,在坡度较大,坡面较光滑,距离较远,且下方站着人的情况下,应该明白丢出锄头伤人的安全隐患较大,故黄某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某作为当地村民,对此处地形是熟悉的,刘某某要求黄某某将锄头从较陡的山坡上丢下,应该知道存在安全隐患,且刘某某附近还有2人离得较近,故刘某某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某距离黄某某只有100余米,刘某某如果上去拿锄头来回不过10分钟路程,如果不偷懒,就不会砸伤人,也不会发生赔偿。
(盐边县人民法院 何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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