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未按期年检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攀枝花日报 2018-09-25 06:50 大字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30日22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一辆轿车搭乘丈夫罗某从市区往盐边县新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某路段时坠于公路右侧涵洞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保险公司以张某的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为由拒绝赔偿损失,而原告罗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轿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审理结果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所需的维修费用及鉴定评估费。

法官评析

本案事故车辆于2013年11月19日出厂,2014年11月24日办理注册登记,属于非营运轿车。根据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检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该车实际上未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期,其发生交通事故与轿车是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无因果关系。

因2014年车辆年检政策,使注册登记6年以内车辆的年检方式发生显著变化,也令格式条款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中所涉及的“检验”出现不同的解释内容。而保险公司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变更,也没有将被保险车辆未领取检验标志约定为免责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所需的维修费用及鉴定评估费。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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