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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攀枝花日报 2017-07-24 07:34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童某、王某夫妇系盐边县鑫盛广场小区6单元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

盐边县鑫盛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公开比选后,在小区公示了比选结果、物业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等,无业主提出异议后,于2015年4月9日与被告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鑫盛广场小区(商住楼)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欣发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童某、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物业费。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书面催收无果后向盐边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童某、王某向欣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540.6元、拖欠物业服务费违约金53.11元,合计3593.71元。判决生效后,童某、王某仍未交纳。

2017年初,原告童某、王某向盐边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依法驳回了原告童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欣发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经过了公示,合同的签订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小区物业服务关系着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尽管物业服务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但按约交纳费用却是每位业主在享受了物业服务后应尽的义务。以拒绝交纳物业费来表达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物业服务确有瑕疵,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予以改进。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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