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攀枝花日报 2021-12-24 04:18 大字

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攀枝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予以修改,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该增加部分内容。

(一)需与上位法相统一。与2019年11月28日修订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原《条例》是逐步推行,省《条例》是应当统筹推进;关于车辆密闭问题,原《条例》是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要责令改正、罚款,省《条例》是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才责令清除、代为清除、罚款。

(二)需增加有关内容。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做以规范。如对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管理等需进行规范,同时针对一些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规定,如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经营的、户外广告设置违反标准和规范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准备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国家和外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参考了部分城市的相关法规。为进一步做好原《条例》修正准备工作,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1月22日,面向县区、“两城”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原《条例》征求意见函;2021年11月23日,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原《条例》征求意见工作会;2021年11月29日,面向市级部门印发原《条例》征求意见函;2021年12月14日起,通过局门户网站、“攀枝花城管”微信公众号、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开展前期问卷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形成了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依据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北京、深圳、中山、成都、泸州、德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

四、修改内容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2条,本次修改、增加共46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部分。修改2条,对立法目的、责任部门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二)市容管理部分。新增2条,修改7条,对建构筑物禁止行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规范设置进行了规范。

(三)环境卫生管理部分。新增13条,修改3条,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了规范。

(四)执法保障部分,新增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行为新增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责任部分。新增9条,修改6条,增设了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经营的、户外广告设置违反标准和规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部分。将原《条例》中的名词解释统一归入此部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设定行政强制问题。

考虑到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需要,有必要赋予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此次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普遍授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代履行、查封和扣押。

(二)关于增加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管理内容问题。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如国家、省就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针对这些情况,此次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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