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行有温度 司法救助解难题
【案情介绍】
仁和区某村村民杨某某因杀害同村村民70多岁的倪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
【执行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经济和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发现,罪犯杨某某和受害人倪某某家庭经济状况都比较困难。同时发现案外人任某某尚欠杨某某500元债务,经过积极与任某某沟通、释法明理,任某某主动将500元支付给死者家属,但仍是杯水车薪。一方面,罪犯杨某某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死者家属全部赔偿金,若强制执行其仅有的家财,极有可能导致杨某某的同住近亲属生活陷入困顿;另一方面,受害人倪某某家为农村低保困难户,得不到赔偿金生活也将困难重重。秉承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了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基本生存条件,执行局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告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成立专案研究司法救助事宜,最终研究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4万元。一起看似陷入死局的执行案件,在办案法官的积极推动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实现。
【法官评析】
通常,老百姓对司法救助的理解仅限于打官司时申请缓、减、免诉讼费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实际上在执行程序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是司法救助的对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标准、拨付救助金的程序和救济等。具体到执行程序中,《意见》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这个“……等案件”,结合司法救助经验,也可以扩大至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抚恤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所以,遇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不要忧愁、惊慌,科学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武器才能解决您的燃眉之急。
(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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