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置?

攀枝花日报 2021-10-29 05:09 大字

案件简介

赖某某系赖某之父、高某之夫,与蒋某某系同居关系。2019年1月21日,蒋某某在赖某某病重昏迷期间将赖某某卡上的150000元及利息1252.62元转走。赖某某去世后,赖某及高某多次要求蒋某某归还该笔钱款,均被拒绝。赖某及高某遂将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某向二人归还人民币1512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赖某、高某人民币151252元。

双方均未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时,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里的“非法同居关系”其实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同居关系,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用语,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但解决同居期间财产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然是《意见》。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取走的赖某某卡中的151252元系其个人财产或其与赖某某的共有财产,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赖某某也未曾与高某解除婚姻关系,经查明赖某某除高某与赖某外无其他继承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它没有法律保障。提醒各位,擦亮眼睛,不要因为感情用事掉入一些“温柔陷阱”,最后人财两空。同时也提醒正常恋爱同居的人们,同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发生财产纠纷。

(仁和区人民法院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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