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另类“康养”圈套
【案件简介】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母某某为了在攀枝花市发展康养产业,因严重缺乏启动资金,遂邀请被告人文某帮忙做市场推广,拟向社会公众集资。两名被告人经多次商量,确定以发展不同级别的会员及赠送不同免费入住天数的方式吸收资金,会员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随后,被告人母某某负责成立公司和租康养场地等工作,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租房子、招聘员工等筹备工作,被告人文某承包市场推广业务,自负盈亏,按照吸收资金的20—22%提成。被告人杨某某团队发展的会员,按照吸收资金的1%提成给被告人文某,剩余的提成归被告人杨某某支配。
2017年10月30日,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母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手中承包了某山庄,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同年12月4日,被告人母某某以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成立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同时,母某某作为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该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人员、团队推广;被告人文某在公司主要负责培训及宣讲养老服务政策等。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文某先后招聘20余名销售员,按照被告人母某某制定的宣传内容以及被告人母某某、文某商定的不同等级的会员优惠政策,在市中心广场等地大量散发邀请函,并在攀枝花某山庄多次集中宣讲该山庄良好的康养环境,诱惑174名集资参与人与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养生养老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会员费,并享受免费入住酒店天数或者按100元每天折算现金。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攀枝花某山庄进行集中宣讲时被民警挡获后案发。
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攀枝花某康养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6939000元,返利金额0元。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母某某、文某、杨某某以被告单位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939000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免费入住天数的回报,扰乱金融秩序,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在设立后,便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系被告人母某某等人非法集资的工具,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在该公司中负责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被告人母某某、文某、杨某某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所起的作用大小相当,无明显的主、从犯之分,但被告人文某、杨某某比被告人母某某的情节相对较轻,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此,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攀枝花某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四、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五、向被告人母某某、杨某某、文某追缴集资款6939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母某某、杨某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具有变相性,作案对象更具特定性,运作方式更具有迷惑性。因此,公安、司法部门和街道、社区等应加强对空巢老人的梳理,抓住骗局的实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宣传,解密各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作案手法。
(仁和区人民法院 仲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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