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别任性 负面情绪要疏导
案件简介
2018年10月9日13时许,邹某驾驶自有的临时车牌号为川DXXXX7号红色北京坤宝牌小型轿车,从仁和区华芝御景城出发,往仁和区新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润丰花园酒店路段,邹某看见正前方行驶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的车牌号为川DXX777时,联想到其前夫的手机号后几位也是“777”,遂心生不满,加大油门两次碰触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部。越野车司机何某意识到有人故意碰触其所驾车辆时,便驾车急速行驶,在仁和区新街路口因遇见红灯而停车。邹某再次变道驾车碰撞该车的右侧后门后驶离。3次撞击造成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部、右侧后门受损。
2018年12月14日,经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的维修费用为35659元。案发后,邹某与何某达成赔偿协议,邹某以红色北京坤宝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44000元赔偿何某车辆维修损失36000元,何某以转账方式补给邹某差价8000元。何某出具谅解书,对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时查明,2018年11月6日,经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患有持久性心境障碍,对2018年10月9日驾车3次撞击奥迪越野车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采用在道路上驾车碰撞他人车辆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35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邹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想到自己前夫手机号有“777”,就对车牌有“777”的车进行冲撞,可能其作出这样的行为是因为自己曾经在与前夫的生活中受到了某种刺激或者创伤,加之在生活中可能遇到各种困难,情绪上来一时无法控制,做出这种损人害己的行为。随着社会压力日趋增大,每个人的心态也在不断地产生变化。在应对压力时,每个人采取的方式不一样,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负面情绪要及时疏导,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仁和区人民法院 唐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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