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易需谨慎 聊天记录要保留

攀枝花日报 2021-03-08 01:31 大字

案件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认识。原告甲与微信昵称为“魔**”的协商后,欲向“魔**”购买钒渣。经双方协商,2018年10月1日,原告甲将身份证号码用微信发给“魔**”,“魔**”将卡号为6228**** 5076的银行卡拍照后用微信发给原告甲。后“魔**”用微信将交易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交易金额为50000元、收款账号为6228****5076的银行卡明细拍照发给原告甲,并向原告甲出具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甲(身份证号:5110****)支付伍万元整钒渣订金,用于购买钒渣,特立此协议为证。收款人:乙(身份证号:5104****)”,并拍照用微信将协议发给原告甲。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乙之间的协议;被告乙返还订金50000元;被告乙赔偿损失1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损失为1000元),并至订金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0月1日达成的协议于2019年5月9日解除;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支付的订金50000元及赔偿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协议,而被告乙使用的是微信昵称。本案中的“魔**”虽为微信昵称,但能通过“魔**”在微信中提供给原告甲的银行卡明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甲提供的转账明细、人口信息等一系列证据,确定本案中“魔**”即为本案被告乙,也能确定原告甲转账给被告乙的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微信中协商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原告甲已向被告乙支付订金50000元用于购买钒渣,但被告乙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甲提供钒渣,且现被告乙下落不明,已无法履行协议,故对原告甲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及要求返还订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因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刊登在报纸上的日期是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9日应视为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乙的日期,该日期即应为解除协议的日期。对原告甲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人通过微信等方式约定而建立买卖关系,交易主体间完全是靠诚实守信,也容易引发纠纷。如本案中,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返还订金,后被被告乙拉黑。在诉讼中,被告乙下落不明,但原告甲保留了被告乙提供给原告甲的身份信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在银行也提取了转账信息,并通过一系列证据可证实微信名与本案被告乙系同一人。本案在证据上形成证据链,原告甲主张因此得到了支持。

(仁和区人民法院 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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