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攀枝花日报 2021-02-01 04:51 大字

[案情简介]

李某与雷某于2015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李小某,后二人于2018年7月26日离婚,离婚时约定“李小某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雷某不承担任何费用,李某主动自愿放弃雷某对李小某一切费用的承担”等内容。2020年3月5日,李小某以寄住在其叔叔家生活和上小学,每月的生活和学习费用花销大,父亲李某无固定职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母亲雷某从2019年9月1日起每月向李小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今后上学、就医费用凭票据由雷某承担一半;诉讼费由雷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缺席判决:驳回原告李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负担。原告李小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二、雷某从2020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小某抚养费400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李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某负担。

[案件评析]

1.关于协议离婚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李某与雷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李小某由男方李某抚养,女方雷某不承担任何费用,男方自愿放弃女方对女儿一切费用的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结合本案实际,双方协议约定女方雷某不承担任何费用的约定于法有据,合法有效。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李小某尚在读小学,系未成年。雷某与李某虽协议离婚,但无论出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要求,双方均有教育抚养李小某健康成长的义务。故李小某有权因生活、教育的需要而要求母亲雷某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3.抚养费纠纷多涉及未成年人。本案一审判决,主要依据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雷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雷某不负担费用的约定,认为从双方离婚至本案起诉时,间隔较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过程中大多数法官从“大人”层面考虑案件,更多从签订的协议方面及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无发生重大变故考虑并裁判。但该类案件应同时从“小孩”层面思考,父母离婚已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本不应再让孩子卷入抚养费纠纷而被二次伤害。且离婚协议约定自愿免除一方抚养义务的合法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并不冲突。审判实践中应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

(西区法院 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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