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工程款 法院助其维权
本报讯(鲁艳 记者 唐万贵)“非常感谢你们的公正理念与勇气!”近日,攀枝花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收到一封来自江苏省扬州市的感谢信,来信人是扬州市民营企业永纪实业。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攀枝花某公司与永纪实业签订协议,约定永纪实业向攀枝花某公司提供硫铁矿制酸装置设备及进行安装。
2017年10月,永纪实业以攀枝花某公司欠付工程设备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攀枝花某公司支付工程设备款599万余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攀枝花某公司以永纪实业交付部分设备不合格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同时,以永纪实业逾期交付设备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永纪实业支付逾期交付设备的违约金等费用82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双方赔偿款项品迭后,判决永纪实业支付攀枝花某公司款项190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攀枝花中院。受理案件后,该院主审法官提起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由分管副院长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在经过合议庭及专业法官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后,攀枝花中院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判决攀枝花某公司向永纪实业支付工程设备款219万余元。
本案的处理是攀枝花中院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攀枝花中院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先后单独或联合出台了系列文件保障机制落地落实。
同时,该院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审慎审理涉民营企业及其他商事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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