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受益人需赔偿或适当补偿

攀枝花日报 2021-01-13 08:16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从事车辆货运经营。2018年11月29日,被告王某告知原告,有枯木要运往山下。随后,在被告李某的授意下,原告将枯木运送至攀枝花市某公司院内,被告李某安排公司员工刘某负责卸货。卸货过程中,原告右脚被砸伤,被送往仁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特指趾骨骨折(右足1、2、3、4趾骨),于2018年12月15日出院。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李某向原告预支4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预支2000元。2019年6月4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6292.56元。

【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仁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运输枯木未收取报酬,属于帮工性质。其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李某既是被帮工人,又是最终受益人,故李某理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义务帮工情况经常存在,由于是义务帮工,不论是提供帮工者还是被帮工者都务必要确认帮工行为的安全性,如帮工行为可能存在不安全性,则应及时停止帮工行为,避免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仁和区人民法院 王瑶玥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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