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兼顾情理营造法制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1日,鑫铁公司向攀枝花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同日,攀枝花市某银行作为贷款人(甲方),鑫铁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攀枝花市某银行作为债权人(甲方),金鼎公司作为保证人(乙方),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攀枝花市某银行作为质权人(甲方),佳盈公司作为出质人(乙方),双方签订质押合同。佳盈公司为鑫铁公司向攀枝花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维宇公司为鑫铁公司向攀枝花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11月20日,攀枝花市某银行向鑫铁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内,鑫铁公司支付了攀枝花市某银行部分款项。2016年11月11日,攀枝花市某银行向鑫铁公司送达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2017年3月21日,攀枝花市某银行向鑫铁公司送达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同日,攀枝花市某银行向金鼎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向张勇(系鑫铁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攀枝花市某银行持续催促鑫铁公司还款,同时分别向佳盈公司、维宇公司等送达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2019年9月30日,攀枝花市某银行向鑫铁公司送达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鑫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攀枝花市某银行借款本金3697345.79元及其罚息。二、被告鑫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某银行2020年1月8日前的罚息1628764.46元。三、被告金鼎公司、张勇、佳盈公司、维宇公司对被告鑫铁公司上述主文中所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鼎公司、张勇、佳盈公司、维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铁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攀枝花市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鑫铁公司为生产经营向商业银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承办法官本着法理兼顾情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了判决。针对争议较大的利息计算上,在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兼顾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制营商环境。(西区法院 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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