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管理费 自家家门进不去

攀枝花日报 2020-12-22 08:26 大字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系某小区同一栋的业主。因该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原、被告所在楼栋经三分之二以上已入住和装修的业主通过签字或电话同意后,成立自管小组,被告为小组成员、楼长。管理小组职责为受业主委托管理经费收支,并接受社区、街道和业主监督,管理电梯、监控、门禁智能卡、抽水泵等设施的维护保养的具体执行。初期,原告交纳700元自管费。2017年9月,经该楼栋大部分业主委托,自管小组对楼栋大门进行更换并实行充值门禁卡方式进出大门。原告表示反对,并开始拒绝交纳自管费,尔后,原告家庭使用的门禁卡未予开通。原告认为其自由出入楼栋的权利受到侵害,被告作为门禁系统的管理者,应恢复原门禁系统,对原告不能正常使用门禁系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返还其前期交纳的电梯维保费,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本案所涉单元楼门禁系统的改建经三分之二以上入住业主同意,故改建行为合法,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且原告主张因门禁系统改建造成其房屋损失,但在庭审过程中其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业主对电梯的管理缴费义务。同时,电梯维保费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其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被告无权单独处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电梯维保费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公共秩序等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是业主和谐共处的必然选择,在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业主在特定区域内生活的可持续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单个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互惠性权利。本案原告仅追求其应享受的权利,却忽视其应交纳自主管理费等费用的义务;如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亦不会产生本案中提出的生活不便等问题。如小区业主不论交费与否均享受同样的服务待遇,对于正常交费的其他业主亦不公平。

(仁和区法院 胡华元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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