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滴滴软件漏洞刷单骗钱 挨起 案情简介

攀枝花日报 2020-11-17 06:51 大字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自己精通手机、计算机等方面的技术,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服务器”与“滴滴车主服务器”在实际运营中存在漏洞后,通过自己的微信昵称大肆招募全国各地的滴滴司机配合其虚假刷单以牟利。其本人先后在成都市成华区出租房、攀枝花市仁和区的家中,向自己、王某、陈某乙、蒋某、李某、刘某、朱某等人提供的滴滴车主账号上虚派乘客,并授意滴滴司机在不载滴滴乘客的情况下随意“空跑”。随后,被告人陈某甲根据滴滴司机“空跑”模拟的虚假轨迹,绕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服务器防火墙,让滴滴公司计算机系统后台向这些滴滴司机使用的滴滴账户支付数额不等的预付车费后,以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收取与滴滴司机约定的20%-50%不等的车费分成。

被告人王某、陈某乙根据其子陈某甲授意,采用虚假刷单的操作方式,在不搭载滴滴乘客的情况下随意“空跑”骗取滴滴公司的车费后,将其骗取的车费从滴滴账户上提现后转交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串通滴滴司机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费后,以分成的方式共计获利512069.35元(包括被告人王某、陈某乙提现的71026.35元);被告人王某、陈某乙通过该方式套现71026.35元。

审理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预付车费后,其本人从中提成512069.35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陈某乙明知被告人陈某甲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费,仍然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安排,采用虚假刷单的方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量车费后,从中提现71026.35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陈某乙主要受被告人陈某甲安排,系从犯。同时,被告人王某的作用比被告人陈某乙较轻,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犯诈骗罪,分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30000元;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房屋1套、宝马轿车1辆及宝马车钥匙1把、车辆行驶证1本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手机6部及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已有数十名与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共谋的滴滴司机被查获、判刑。

法官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甲是一个拥有较高IT技术的年轻人,本可以通过自己的知识谋取幸福,却用黑客技术骗取滴滴公司钱财,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使得滴滴公司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为了财富触犯法律,其代价是付出自由、财富和尊严。

(仁和区人民法院 范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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