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

攀枝花日报 2020-09-30 06:3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8日,邱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邱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在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驶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在弯道路段时未减速慢行,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二,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王志某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邱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后王志某提起诉讼,经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志某赔偿款86929.44元,该款项已支付完毕。现保险公司要求判令邱某某返还保险公司代付王志某的赔偿款86929.44元、支付保险公司上诉费400元。

审理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一、由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保险公司代付的赔偿款86929.44元;二、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邱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如要返还保险公司代付的赔偿款,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邱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邱某某主张追偿。邱某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未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赔偿范围内”包含了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不应低于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即应全额追偿,而不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只追偿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论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投保有交强险,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均是全额赔偿责任,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邱某某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明确列入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当然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全额追偿。 (李仕荣)

新闻推荐

医者仁心 师者仁爱 记“攀枝花英才”兰玛

□本报记者彭春梅实习生冉雪敏“我的爸爸姓兰,是一名老师;我的妈妈姓马,是一名医生。我叫兰玛,既是一名老师,也是一名...

攀枝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攀枝花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