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攀枝花日报 2020-09-03 06:58 大字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王某萍突发右侧肢体无力到攀枝花某医院就诊,该院急诊科诊断为:脑梗塞,当日即被收入该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凌晨3时许,医生查看患者王某萍急诊病历,询问患者情况后开具了彩超检查单、DB检查单、核磁共振检查单,告知患者亲属明早排队检查。

次日上午10时许,王某萍在排队做彩超时出现猛烈抽搐,彩超室医务人员电话联系急诊室,待急诊室医生赶到时患者王某萍已重度昏迷,医生检查后要求亲属将王某萍送回住院部,但医生未立即采取有效治疗措施。12时许,患者又间断抽搐,在亲属强烈要求下,医生告知亲属走绿色通道入重症监护室及时治疗。但由于医院工作人员一直在做交接班,直到下午3时,患者才得以入住重症监护室,6时许,患者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后,医院为其进行开颅手术。2017年10月20日下午5时许,医生通知患者亲属称:王某萍情况严重,要求亲属到重症监护室。下午5时5分,医生告知患者亲属,王某萍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3日,死者王某萍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张某廷、母亲黄某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攀枝花某医院赔偿亲属王某萍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丧葬费272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护理费1249.2元、医药费5843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鉴定费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0837.5元,合计833150.5元。

审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攀枝花某医院在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黄某珍、张某廷因亲属王某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患者王某萍到攀枝花某医院就诊,其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从而确定过错责任有多大,是案件处理的焦点。

依据黄某珍、张某廷提交的2017年11月17日,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攀枝花某医院在对王某萍的诊疗过错中存在一定过错”的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书和诉讼中攀枝花某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出具的“攀枝花某医院接诊王某萍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王某萍病情加重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其作用力的大小,建议过错方过错的参与度为15%-20%”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攀枝花某医院应对王某萍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法院基于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由攀枝花某医院赔偿张某廷、黄某珍150000元的赔偿协议。

对医学科学,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归则原则,即特别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向患者或其亲属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并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等。(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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