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 切勿开赌气车斗气车

攀枝花日报 2020-07-28 06:57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9日13时许,周某驾驶其自有的临时车牌号为川DXXX号红色北京坤宝牌小型轿车,从仁和区华芝御景城出发,往仁和区新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润丰花园酒店路段,周某看见正前方行驶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的车牌号为川XXX777时,联想到其前夫的手机号后3位也是“777”,遂心生不满,便加大油门,两次碰触该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部。该车司机何某意识到有人故意碰触其所驾车辆时,便驾车急速行驶,在仁和区新街路口因遇见红灯而停车。周某再次变道驾车碰撞该车的右侧后门后驶离。3次撞击造成白色奥迪Q5越野车尾部、右侧后门受损。2018年12月14日,经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川XXX777白色奥迪Q5越野车的维修费损失为35659元。

案发后,何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经巡查后在渡仁西线华美巷红绿灯路口拦截了周某所驾车辆。因其拒不下车并锁住车门,公安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破窗将周某强制带离。

此后,周某与何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以红色北京坤宝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44000元赔偿何某车辆维修损失36000元,何某以转账方式补给周某车辆差价8000元。何某出具谅解书,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同时查明,2018年11月6日,经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目前患有持久性心境障碍,对2018年10月9日驾车3次撞击同一辆奥迪越野车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结果

仁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采用在道路上驾车碰撞他人车辆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35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2019年7月12日,仁和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人周某虽患有持久性心境障碍,但经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应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被告人仅仅因为被害人车牌号数字与其前夫手机号尾数的巧合,就在城市道路上通过碰撞被害人车辆以此发泄心中的不满,此举不仅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失,更有无视他人和自身生命安全之嫌,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行车安全需谨慎,道路安全不仅关涉驾驶员自身,更牵涉到道路通行的相关方。生活当中难免会存在很多不如意的事情和问题,但不要将这些情绪带入到行车驾驶中,不能开赌气车、斗气车,作出害人终害己的事情,最终悔之晚矣。

(范译丹 本报记者 刘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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