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和谐,危害社会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乘坐从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开往东区密地桥方向的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攀枝花市东区新民路红花田路段时,马某要求下车,因未到站驾驶员张某未同意马某要求,马某持手包多次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张某头部。
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击打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实施犯罪时是否醉酒,不影响犯罪的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评析
2019年9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该案属于产生了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本案审理中,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与电视台取得联系,对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使得关注该案的社会公众得以了解案件的审判进程。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还允许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此案的审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惩处,也对社会公众敲响警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东区人民法院 徐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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