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报讯(吴慧昊 刘晓静 记者王南桢)近日,仁和区制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明确责任要求、追责情形及追责方式,以制度压力倒逼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质效。
针对巡视巡察整改责任“左手转右手”、整改落实有“温差”等现实问题,《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全区承担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在适用范围内,并分别细化3大类13项需要追责的情形。通过清单式的追责情形,为巡察整改单位及责任人敲警钟、划红线。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针对单位和个人明确了6种追责问责方式。对责任单位整改不力的,进行谈话提醒或约谈、责令其向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谈话提醒、约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同时,将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构建起有序衔接、协调一致的工作协作机制,确保巡察整改出实效、见实绩。
《办法》明确了整改责任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巡视巡察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视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巡视巡察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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