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被罚400万

四川法制报 2019-11-20 00:59 大字

记者13日从攀枝花东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矿业公司、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单位矿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东区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被告人曹某、杨某某在分别担任矿业公司总经理、厂长期间,负责生产、环保等全面工作,不按规范保持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空置状态,致生产设施故障泄漏的污泥长期堆积于应急池,并放任园区冲沟水、雨水等流入,致应急池水位长期过高,环保部门发现以上问题并要求整改,矿业公司未整改。2018年8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矿业公司应急池污水翻坝外排,经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外排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有毒物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矿业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曹某、杨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苏易 陈婧 记者 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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