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贯彻落实《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情况的报告(摘登)

攀枝花日报 2019-11-09 06:24 大字

2019年10月16日在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老年人条例》),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全面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扎实开展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老有所养”体系不断完善,“老有所医”保障不断加强,“老有所为”能力不断提升,“老有所学”供给不断丰富,“老有所乐”需求不断满足,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成效明显,获得民政部授予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和民政厅授予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省级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省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等“3+3”试点,探索实践出“组合化”“标准化”“全龄化”“多样化”“智能化”养老服务经验,得到民政部、民政厅的表扬和肯定。

广泛宣传贯彻。深入开展对《老年人条例》的宣传工作,以开展“敬老月”活动为契机,将贯彻落实《老年人条例》列为老龄工作的重点内容加以推动,共推出宣传报道500余条(幅)。充分利用各单位官网、市法律援助中心老龄办工作站、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宣传阵地,开辟老年维权新闻报道、法律专家答疑栏目等法治宣传专题版块。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窗口服务单位,张贴《老年人条例》《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老年法律法规政策。围绕《老年人条例》,在“老年节”、普法宣传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现场开庭”“模拟法庭”“送法进社区、进乡镇”等活动。

强化保障措施。通过政策保障,出台《关于加快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攀枝花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29条支持政策,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通过养老保险保障,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达到3104元,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达到每人每月105元,比国家标准高88元。实施“超龄参保”,全市共解决3.3万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均纳入低保范围优先保障。全市城市低保老年人3813人,占城市低保对象的22.06%,累计月人均补助501.48元;农村低保老年人2936人,占农村低保对象的28.6%,累计月人均补助247.01元。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保制度全覆盖,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率9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同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制度,解决多发病、老年病长期门诊治疗费用得不到报销的问题。通过老年医疗救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特困和低保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确保困难老年人100%参保。通过住房保障,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全市为60岁以上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困难住房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老年人无房家庭分配公租房700余套,惠及922人。统筹实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4.5万套,其中为老年人住房实施棚改近2万套。通过老年人异地就医保障,实现二级以上医院省内异地报销的全覆盖,市级医院和县(区)综合医院均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通过人才队伍保障,引进护理、康复治疗、针灸推拿、老年医学等本科以上专业人才102名,依托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开展护理、康复、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近2000余人次,实施包括“银发余晖”人才计划在内的“五计划两支持”,实现对技能人才、银发人才的支持全覆盖,以“五老”为代表的志愿队伍逐渐扩大,全市参与关心下一代的五老志愿者近2.4万人。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实现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比全省全面建立高龄津贴普惠制度时间要早8年;全省按年龄段分档发放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200元,攀枝花市50元—8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远高于全省不低于25元—200元的标准。截至2019年7月,攀枝花市已有2.61万名8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

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近年来累计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建有公办养老机构29家,实现城乡全覆盖,城市“三无老人”入住率达98%,农村“五保老人”入住率达65%。民办养老机构从无到有,跨越式发展到28家,养老服务场所64家。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共拥有养老床位9927张,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已占60%以上。构建“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启动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整合“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康养大数据”平台等资源,启动建设集门户网站、手机APP、12349服务热线等功能于一体的“攀枝花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搭建以三级医院为核心的智慧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和县域子平台,实现签约群众和康养人群血压、血糖等健康指标动态采集和实时上传,开展远程诊疗服务,目前已建市级平台1个、县域平台2个,覆盖基层站点24个,攀西地区70余家医疗机构、康养机构接入,将3万余名慢性病老年人纳入了数字化管理,更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6万余条。推进医养结合,全市建成2家康复医院,1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科、康复科,设置老年、康复床位1636张、安宁疗护床位248张,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成多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45家,为社区和居家医养服务提供坚实保障。落实税收政策,全市从事养老、护理的机构,除2018年征收了1户养老机构1827元的企业所得税外,近三年未征收过养老机构的其它税收,养老机构水、电、气均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落实优待政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为全市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人员,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仅2018年,全市累计投入资金510.8万元,为符合条件的24983名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护理、心理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扩大免费乘坐公交车范围,从1998年开始,执行了本市户籍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2018年10月将年满70周岁外地户籍来攀康养老人(指在攀枝花市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场所康养的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纳入攀枝花市免费乘坐公交车范围。目前,全市已累计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8.1万张。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全市各级老龄办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将老年人维权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司法和法律服务机构对60岁以上的老人办理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事项实行不排队优先办理原则,对经济困难老人实行费用减免原则。调整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年龄条件,免收门票从70周岁调整为65周岁,非国家法定节假日60周岁。

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制定出台《攀枝花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攀委办〔2018〕40号),适老化改造、无障碍改造项目已纳入攀枝花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分类表》。

助力社会发展。全市2个博物馆、2个展览馆、6个文化馆、6个公共图书馆、349个村、132个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中心)实现无门槛无条件向老年人开放,学校体育场馆错时免费向老年人开放,不断发展老年教育,壮大涉老社会组织,助力构建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社会环境。

机构组织有保障。机构改革前,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下称市老龄委)职能归口市民政局,下设的市老龄办作为市老龄委的办事机构,属参公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9名编制,有力保障了《老年人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次机构改革,在省老龄机构注销、大部分市州老龄机构撤销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持续高度重视,保留了市老龄委下设的办事机构,按机构改革要求更名为市老龄健康服务中心,职能划转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属于参公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6名编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贯彻《老年人条例》还存在“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社会氛围营造和工作合力需加强;农村个别家庭子女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虐待和遗弃老人的现象;个别组织、机构有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等问题。

进一步贯彻《老年人条例》要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尽快完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制度。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督导检查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工作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条例》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展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深化“敬老月”“老年节”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积极营造个人、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格局,加快构建老龄友好环境。

开展新型孝道文化的宣传教育。将《老年人条例》《婚姻法》《继承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学习培训计划,增强公民敬老、养老的法制意识。大力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积极宣传和倡导以“新24孝”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孝道文化。宣传和褒奖敬老模范、爱老先进、助老榜样,激发和谐、友爱的正能量。

依法打击欺老骗老等违法行为。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非法集资等宣传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向老年人恶意推销、骗购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依法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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