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恋爱期间转款性质如何认定

攀枝花日报 2019-10-31 06:41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系同村居民,二人于2018年2月至8月期间为恋人关系。自2018年3月25日至8月1日期间,原告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合计107190元,又于2018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款项2万元,总计127190元。另外,被告游某某也有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转款若干的情形。后原告倪某某认为上述款项系被告游某某向其所借借款,诉请被告游某某偿还,被告游某某认可收到了全部款项,但辩称上述款项系双方合伙做生意时,原告倪某某交付给被告游某某的水果货款,而非借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游某某偿还借款127190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的金钱往来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并诉请被告予以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即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其交付给被告的127190元款项系被告向其所借借款或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原告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和电话通话录音,该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通话录音也无其他证据印证,即便结合该聊天记录的上下文阅读以及录音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确定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另外,原告向被告交付上述款项期间,恰好又是原、被告在谈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相互馈赠金钱或礼物,也符合恋人间的正常交往情形,且被告也曾有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转款若干的情形以及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转账“520元、521元、1314元”等金额款项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形及原告的举证情况,法院认定被告虽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款项127190元,但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金钱往来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该款项为借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很特殊,是赠与还是借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

999.99元、1314元、520元、999.90元,且有特殊含义附言,这些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上述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爱慕或赠予性质,而非朋友间的借款。

如果微信转账给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金额中没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收款方承诺还款和写借条给转款方,该部分款项被认定为借贷。如果微信聊天中收款方没有还款也不出具借条,在转账金额中一定要附言转款用途。

(仁和区人民法院 胡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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