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置

四川法制报 2019-10-23 00:56 大字

本报讯(廖娟 记者 唐万贵)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与东区公安分局经共同协商研究,联合制定了《关于落实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只是简单地不诉了之,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合理。针对上述问题,《实施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入罪或者法定刑金额、数量标准降低案件,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量刑时应予从重处罚的案件,以及经东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东区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实施意见》明确了案件范围、操作流程。对于属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及相关文书在10日内反馈给东区检察院;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在10日内向东区检察院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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