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向绿色钒钛之都迈进 解读《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攀枝花日报 2019-09-27 06:41 大字

2019年8月27日,攀枝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9月24日,《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9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亮点:

紧扣机构改革,理顺权责关系

紧贴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紧跟社会热点,聚焦民生诉求

攀枝花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钛、钒储量位居世界前列,还拥有丰富的煤矿。随着攀枝花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污染较为严重,居民投诉不断,反映强烈。

进入新时代,资源型、老工业城市如何谋求转型,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和突破,培育发展新动能?

在中共攀枝花市委的领导下,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立法工作。2019年8月27日,攀枝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攀枝花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该《条例》在报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颁布施行。9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促进攀枝花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具有以下亮点:

(一)紧扣机构改革,理顺权责关系

根据《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第五项“(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管主体。《条例》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细化,明确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解决了权责划分问题。同时,积极引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二)紧贴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是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居民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较多;二是一些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作业,或者白天因交通限制无法施工确需在夜间进行作业,还有一些重点工程也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要全面禁止夜间施工不具可操作性。因此,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条例》规定需要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并在夜间施工前向社会公告。同时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使用噪声严重超标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需使用的,也不得在夜间作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监控,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检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显示设施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三)紧跟社会热点,聚焦民生诉求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具有分布面广、反复性强等特点,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和环境执法的难点。针对群众在公园、小区广场等场地使用音响唱歌跳舞、抽打陀螺、甩响鞭等噪声扰民问题以及家庭装修、饲养动物扰民问题,《条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取播放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是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装修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规定禁止时间为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三是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动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左明 李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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