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

攀枝花日报 2019-09-27 07:00 大字

本报讯(左明 李耀强 报道)9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攀枝花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正式颁布施行。

2019年8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9月24日,《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促进攀枝花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管主体,明确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同时,积极引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是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需要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并在夜间施工前向社会公告。同时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使用噪声严重超标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需使用的,也不得在夜间作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监控,《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检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针对群众在公园、小区广场等场地使用音响唱歌跳舞、抽打陀螺、甩响鞭等噪声扰民问题以及家庭装修、饲养动物扰民问题,《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取播放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装修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规定禁止时间为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动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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