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运输生猪被判刑

攀枝花日报 2019-09-24 07:21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5日,刘某1在云南省永胜县(非洲猪瘟疫区)先后收购了32头生猪,准备运回四川省攀枝花市生猪交易市场交易。刘某1明知运输生猪需要向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耳标标号必须与生猪耳朵上戴的耳标编号相符,但为了逃避检验、检疫,2018年10月19日,刘某1让他人帮自己虚开 一张32头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自己给生猪的耳朵打上耳标。

2018年10月20日下午,刘某2拿到刘某1找人虚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于次日凌晨携带虚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驾驶云C39285红色货车到云南省永胜县恒远生猪养殖场,和刘某1一起将收购的32头生猪运回四川省攀枝花市。在运输至攀枝花市西区途中被攀枝花市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查获。

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当庭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评析

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全球公认的养猪业“头号杀手”,一旦病毒定植,势必对整个生猪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在此,法官提醒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调运生猪、出售发病生猪,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的,以及违规出证为相关人员非法调运生猪提供便利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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