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猪肉引发的名誉案件

攀枝花日报 2019-08-22 09:09 大字

基本案情

曾某,系长期在某乡自由市场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摊贩。2018年10月28日中午,姚某认为她当天早晨在曾某猪肉摊上购买的猪肉煮不软,于是将肉端了一碗到原告家中,说“你家这个肉怎么煮不软”。曾某说,“我卖了母猪肉给你,我出门被车压死”。后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曾某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姚某一直躲在家中,曾某就用石头砸姚某家门框。

警察告知曾某,鉴定猪肉的真伪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鉴定,曾某便质问警察是否对此事不管,并辱骂警察。随后,曾某被警察控制并带离现场。此事引来不少群众围观。曾某认为,自己长期在某乡自由市场从事生猪肉销售,所出售的生猪肉均通过检验合格,在当地有良好的声誉,姚某此次说他销售的是母猪肉一事,是对他的污蔑,该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并要求姚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审判情况

被告姚某认为,派出所民警对曾某的妻子和姚某分别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的均是姚某当时说的是“猪肉煮不软”,而不是曾某所说的“母猪肉或者假肉”,同时笔录中还载明了当时曾某因为饮酒导致情绪失控,用石头砸姚某家的门框,并辱骂警察,随后被警察带走的事实。所以姚某不存在侵犯曾某名誉的事实,曾某的名誉权也未受到损害,自然也不存在消除影响、书面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的品德、能力、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引起本案名誉权纠纷的源头在于曾某认为姚某所说的“你家这个肉怎么煮不软”,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曾某家卖的是母猪肉或者假肉,认为这属于姚某对自己的污蔑,且认为该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法官认为对于姚某所说的“你家这个肉怎么煮不软”是否侵犯了曾某的名誉权,应从内容的含义、内容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关于内容的含义方面。在曾某妻子、姚某、曾某三人的询问笔录中,均表述为“肉煮不软”。三人的陈述中均未提到姚某陈述曾某卖的是母猪肉,故原告曾某诉称被告姚某说其卖母猪肉,对其进行污蔑,造成名誉受损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内容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方面。双方因是否为母猪肉一事发生纠纷,曾某报警处理,警察来了之后,曾某质问、辱骂警察,还用石头砸姚某家的门框,导致引起群众围观,最终曾某被警察带离现场。在整个过程中,一系列过激的行为均是曾某自己酒后导致,也是曾某自身的过激行为引起周围群众围观,故曾某应对此次纠纷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姚某说的曾某卖的猪肉煮不软一事,不构成对曾某的侵权,姚某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也不在于姚某本身,故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仁和区人民法院 魏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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